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號
TCDV,109,司促,24,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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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許瑞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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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