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76號
TCDV,109,司促,2376,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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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兆豊即潘明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
   壹佰伍拾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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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