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15號
TCDV,109,司促,2315,202001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債 權 人 蔡國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穎八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求利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
   計算)
  ㈣陳報請求金額614,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新穎八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