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債 權 人 蔡國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穎八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求利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
計算)
㈣陳報請求金額614,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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