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09號
TCDV,109,司促,2209,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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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呂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呂美香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
  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
  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
  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
  二、相對人呂美香於93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息,詎料債務人呂美香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
  現尚有256,332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100%),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債務協商協議
  書影本。三、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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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