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9號
TCDV,109,司促,2189,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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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貞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貞良於88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2,747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0,413元整、消費款96,241元整、預借
     現金3,8 6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9,325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2,402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9,432
     元自108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
     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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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