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33號
TCDV,109,司促,2033,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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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莊文達 

債 務 人 莊惠雰 

 
一、債務人莊文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暨前協掛帳息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壹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文達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惠雰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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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