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58號
TCDV,109,司促,1958,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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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沛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沛湘於民國90年8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4392-3703-2000-6302)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8月30日止共消費
     簽帳145,40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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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