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57號
TCDV,109,司促,1957,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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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孟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林孟華」或「林桂香」?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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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