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3號
TCDV,109,司促,1783,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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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
債 權 人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首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陳首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確認戶籍是否在戶政事務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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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