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55號
TCDV,109,司促,1755,20200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楊靜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清雄律師即陳世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應於管理債務人陳世安
  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