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楊靜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清雄律師即陳世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應於管理債務人陳世安
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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