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莊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智勇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09年6
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5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9月5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4,679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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