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文若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文若芬於民國(下同)104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04月16日屆滿,
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4.63%機動計付。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
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9月16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
定書第十六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19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㈤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乙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詳如證物名稱及件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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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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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文若芬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五點│
│ │13194 │ │9月16日起 │0月15日止 │六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六點│
│ │ │ │0月16日起 │7月15日止 │八二八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7月16日起 │ │六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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