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8號
TCDV,109,司促,1508,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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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文若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文若芬於民國(下同)104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04月16日屆滿,
  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4.63%機動計付。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
  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9月16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
  定書第十六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19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㈤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乙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詳如證物名稱及件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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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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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文若芬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五點│
│  │13194 │     │9月16日起  │0月15日止  │六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六點│
│  │   │     │0月16日起  │7月15日止  │八二八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7月16日起  │      │六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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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