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94號
TCDV,109,司促,1494,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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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王麗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少淇王政哲陳紹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王水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王水傳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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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