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王麗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少淇、王政哲、陳紹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王水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王水傳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