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建祥於89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7,118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22,582元整、預借現金40,612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145,98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741元整及違約
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186,595元自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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