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25號
TCDV,109,司促,1325,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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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謝延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
  其中壹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延聰 於105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3566-6388-8029-2708)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延聰 自107年10月20日至108年06月28日共消
  費簽新臺幣143627元,但於108年11月0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471
  9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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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