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4號
TCDV,109,司促,1204,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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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0,216元
  整,及其中本金28,904自起息日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55,234元整暨自108年06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1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
  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張敏毅於101年04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
  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另借款新臺幣1,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85,45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
  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敏毅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8904 │     │年11月28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敏毅  │暨自108年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19│
│  │255234│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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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