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楊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
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君惠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463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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