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8號
TCDV,109,司促,1198,202001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楊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
  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君惠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463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