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振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振堃於96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8,624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82,558元整、預借現金33,000元整、已
到期之利息2,36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5,558元自
108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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