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坤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股票轉讓登記表未
載明取得股份之時間,僅能證明聲請人曾取得系爭股份之事
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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