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37號
TCDV,108,重家繼訴,37,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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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白傅心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藝等7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訴訟代理
人固提出民事委任狀。惟被告白藝爭執: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代理
權有欠缺;被告白妲白卉晴則爭執:原告已失智很久了,原告
無意提本件訴訟。經本院檢視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原告與原告訴
訟代理人對話之錄影光碟後,仍無法形成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代理
權,並無欠缺之確信。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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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