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81號
TCDV,108,訴,981,202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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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陳坤木 
      陳坤泉 
上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益盛 
被上訴人  温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81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981號第一審判決係於108年12月3日 合法送達上訴人2人,有卷附送達證書2紙可稽。而上訴人2 人迄至109年1月16日始具狀聲明提起第二審上訴,亦有本院 收文狀章可憑,則上訴人2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然已逾20日之 法定不變期間,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均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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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