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賴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采藝術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85,2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