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協議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具狀表示提出反訴,未
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萬6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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