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31號
TCDV,108,訴,3331,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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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3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

      周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文麟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與原告簽訂保 證書,保證就被告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下稱被告周柏宇) 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 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 之一切費用,以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為最高限額,由其 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同日,被告周柏宇另與原告簽訂授信 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 向原告借款200 萬元,借款期間為107 年11月5 日起至110 年11月5 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5.85% 計算,以1 個月為 1 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給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並約定若違約未按期給付,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即年利率0.585%)計付;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即年利率1.17% )計付之違約金。 茲因被告周柏宇僅繳付本息至108 年6 月4 日止,即未依約 繳納,而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尚積欠 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共163 萬8,035 元及利息、違約金。而 被告周文麟為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3 萬8,035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 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 知書、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見 本院卷第17頁至第39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 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 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 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 ,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及 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周柏宇 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 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周文麟為被 告周柏宇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另本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各款所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故本院毋庸依職權為假執行之 宣告。又本院應否依該條規定宣告假執行,乃屬本院職權 ,原告此部分聲請僅係促使本院注意,故無需就此部分為 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附表: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1,638,035元 │自108 年6 月5 日│自108 年7 月6 日起至109 年│
│ │起至清償日止,按│1 月5 日止,按年利率0.585%│
│ │年利率5.85% 計算│計算 │
│ │ ├─────────────┤
│ │ │自109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年利率1.17%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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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