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92號
TCDV,108,訴,2892,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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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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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