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31號
TCDV,108,訴,2731,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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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駱煥榮 
訴訟代理人 駱正森 
      駱秋絨 
      駱秋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林頎律師
複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相 對 人 駱青莉 

      駱苗蓉 
      駱怡珊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游翰昇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教育部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
人為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31號租佃爭議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原告駱煥榮與訴外人駱煥宗與被告 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有三七五耕 地租約,駱煥宗於民國99年12月19日死亡,原告駱秋絨、駱 秋菊及相對人駱青莉駱苗蓉駱怡珊為繼承人,被告於民 國106年10月27日通知原告原耕地租約無效,然原告等人並 無不自任耕作之情形,爰起訴請求確認耕地租約存在,並請 求被告應與原告等人簽立租賃契約,相對人為駱煥宗之繼承 人,於本件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為此請求鈞院裁定追加 相對人駱青莉駱苗蓉駱怡珊為原告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 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為原告而 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 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經查,聲請人主張駱煥榮、駱煥宗關於系爭209、213土 地與被告有三七五租約,而駱煥宗死亡,由原告駱秋絨、駱 秋菊及相對人駱青莉駱苗蓉駱怡珊(其等父親駱茂松先 於駱煥宗死亡,由其等代位繼承)為法定繼承人等情,業據



其提出駱煥宗、駱茂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等在卷為據。本件原告駱煥榮駱秋菊、駱秋 絨起訴請求確認租佃關係存在,相對人與駱秋菊駱秋絨關 於繼承駱煥宗之租賃權利,屬公同共有,就本件之請求必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為之,其訴訟標的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必須合一確定,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 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且其起訴係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 所必要。本院於原告提出上開聲請後,本院已通知相對人, 惟未據相對人表示是否同意追加。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命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追加為本件訴訟之原告, 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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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