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連帶債務人部分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56號
TCDV,108,訴,2556,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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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6號
原   告  陳○傑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韓○豐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王○家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韓○勳(原名:韓○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鄒○諺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蘇黃○綺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黃○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郭○怡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曹○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洪○彣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洪○木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陳○傑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陳○華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債務人部分負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就原告清償金額及本件是否有
重複起訴疑義需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2
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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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