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6號原 告 陳○傑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韓○豐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王○家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韓○勳(原名:韓○程)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上三人共同複 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被 告 鄒○諺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蘇黃○綺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黃○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郭○怡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曹○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法律扶助)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被 告 洪○彣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洪○木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被 告 陳○傑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陳○華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債務人部分負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就原告清償金額及本件是否有重複起訴疑義需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2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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