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27號
TCDV,108,訴,2127,2020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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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朝清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朝涼、賴朝中間調整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81,920元(併見本院卷附第63至65頁即本院108年5月29日108
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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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