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奉天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豐模
上 訴 人 戴瑞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承翰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奉天
宮管理委員會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457平方
公尺(上訴人奉天宮管理委員會應返還土地面積)×6200元(上訴
人奉天宮管理委員會應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上訴人戴瑞瑤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43400元「計算式:7平方公尺(上訴人戴瑞瑤應返還土地
面積)×6200元(上訴人戴瑞瑤應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4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