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99號
TCDV,108,訴,1899,202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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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
原   告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奉天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豐模
被   告 戴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10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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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