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76號
TCDV,108,訴,1676,2020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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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于翔姚啟文詹玉敏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参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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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