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楊金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坤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