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99號
TCDV,108,消債補,399,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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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9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詩文即曾靖淳即曾詩文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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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
│ 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
│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
│ 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
│ 文件。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 │
│ 年1月至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 │
│ 、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
│ 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至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
│ 、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
│ 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
│之所得資料清單。 │
├───────────────────────────┤
│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
│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
│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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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