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88號
TCDV,108,消債補,388,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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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正源即高正原


代 理 人 許舒凱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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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楊燕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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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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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台端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之證明文件。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及受扶養親屬最近│
│ 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2 │
│ 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
│ 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
│ 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
│ 】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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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