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38號
TCDV,108,家繼訴,138,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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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洪瀅柔 

訴訟代理人 洪世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枝林等人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提出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為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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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