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洪瀅柔
訴訟代理人 洪世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枝林等人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提出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為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