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吳季純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533元,扣除已繳納之8,590元,尚應繳納8,94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9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