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特留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30號
TCDV,108,家繼訴,130,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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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吳季純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533元,扣除已繳納之8,590元,尚應繳納8,94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9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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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