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195號
TCDV,108,婚,19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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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95號
原   告 黃筱芬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朱泰源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邱子庭律師
      王韻筌律師
      賴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 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 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 於同年2月5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始提出 證據光碟1片及譯文,致被告就此未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且原告尚有提及其妹妹可為證人,原告並未提供證人詳細年 籍資料供本院調查,本件有予闡明及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 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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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