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吳豐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正宬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正宬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 權債務未能於法定期限清算完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9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7月1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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