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047號
TCDV,108,司聲,2047,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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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易志誠 
上聲請人因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之往 來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尚圈存公司之部分存款,無法於 6個月 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5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 109年6月6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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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