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葉姵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 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 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 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家事 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 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 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葉姵綺最後住所地新竹縣○○市○○街00號 ,其於103年11月6日死亡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司繼字第297號選任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有聲請人 所提前揭裁定證物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無訛。是本件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應屬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