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395號
TCDV,108,司票,8395,20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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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95號
聲 請 人 何建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慧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利息 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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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