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75號
TCDV,108,司拍,57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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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林砡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祈安對聲 請人負債1,200,000元,已屆民國108年8月8日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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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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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里區 │益民 │ │1328 │66.00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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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63 │臺中市大里區益│住家用 │一層:52.20 │ │3分之1 │
│ │ │民段1328地號 │加強磚造 │二層:50.22 │ │ │
│ │ ├───────┤2層 │合計:102.42│ │ │
│ │ │臺中市大里區中│ │ │ │ │
│ │ │興路2段240│ │ │ │ │
│ │ │巷2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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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