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596號
TCDV,108,司促,37596,202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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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96號
債 權 人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史宛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 內補繳暨提出債務人史宛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業 已於同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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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