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562號
TCDV,108,司促,36562,202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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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
債 權 人 夏傑即新巧鋼鋁工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INH XUAN HIEU丁春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表明債 務人之住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 ,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 權人僅補繳裁判費,並未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其聲 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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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