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尹菀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69,093元(197,471+371,622=569,09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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