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蔡志雄
陳建國
陳李瑞香
陳火彰
被 上訴人 張金鳳
陳盈嘉
陳盈州
王橋
胡新民
鐘惠珍
傅良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824,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