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01號
TCDV,107,訴,401,20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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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蔡志雄 
      陳建國 
      陳李瑞香
      陳火彰 


被 上訴人 張金鳳 
      陳盈嘉 
      陳盈州 
      王橋  
      胡新民 
      鐘惠珍 
      傅良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824,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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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