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6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萬春法定代理人 張光前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被 告 林張彩草 張熚煉 張炳林 陳張雪花 張邦彥 張宗彥 張昌彥 張靜惠 張俊彥 張堅彥 張菱育 張淑玲 張山林 江聰敏 范江登美 江玲美 余英杰 余慧燕 張仕欣 張仕沛 張雅雯 林志聰 江軍衛 江軍億 江思瑩 張耿山(原名張清彥)兼上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張賜村 被 告 劉文榮 張輝彥 張明彥 張千惠 羅愛卿 張玉美 蔡素芳 楊秋雄 楊志磨 陳江惠美 李江美雲 謝江麗美 張炳煌 張炳森 張炳輝 張炳榮 張繁香 張進升 張繁芬 林惠娟 林良鷲 楊碧彥 楊碧崧 楊碧滄 楊玲娜 楊麗雯 楊君亮 楊覺民 楊峻民 楊玉娘 王楊慈如被 告 張銀學 張銀倉 陳吉光 陳柏湖 陳俞邑 陳宥亦 陳君如 陳宜倩 張柏晴 張柏桓 張燕銘(即張涼橘之承受訴訟人) 張燕源(即張涼橘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7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張涼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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