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62號
TCDV,107,訴,2962,20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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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
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被   告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訴訟代理人 黃浤展 
      李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原告將墨西哥薄餅(Tortilla)設備之油壓式成型機交付予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柒佰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貳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
㈠被告公司自民國104 年起陸續與原告簽訂蔥油餅發酵系列 自動系統設備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 )、蔥油餅發酵輸送機組整修工程維修承攬契約書(下稱 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及千層麵自動系統設備建置承 攬契約(下稱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然被告公司未 於兩造約定之期限內,使原告公司得以正常使用上開設備 ,致有如下之違約情形: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部分:
⑴被告公司於簽約前曾向原告承諾系爭蔥油餅設備14層 發酵輸送座均能有其效用,定可充分發揮麵糰醒麵之 功能。惟系爭蔥油餅設備之發酵輸送座連出口輸送機 系統,卻因被告公司設計失誤且製作不良,致使輸送 帶行進時,置放於其上之條狀麵糰易蛇行且易沾黏於



機台;且被告公司扭力計算錯誤,導致輸送帶及軸承 頻頻發生斷裂,後續更因齒輪咬合不良且馬達故障頻 仍,導致目前僅能使用14層發酵輸送座之其中8 層, 其餘6 層無法正常運作。
⑵又因系爭蔥油餅設備之發酵輸送座實際使用層數縮減 (高度縮減),現僅有2條170mm之爬高輸送帶組於蔥 油餅生產過程中被使用;270mm 之爬高輸送帶組完全 沒有使用之可能性。
⑶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條狀麵糰出口輸送帶90度轉折處製 作不良,致使麵糰易脫離出口輸送帶直接掉落至地面 。麵糰一旦掉落至食品作業場所之地面,食品工廠即 需以報廢處理。
⑷被告公司設計製造之切斷機,其切刀切下麵糰時,麵 團之切斷口有無法密合且頻頻發生破孔之情形。又因 傳動系統作動不穩定,麵糰輸送帶行進速度發生落差 (行進速度時快時慢),致使原告向他公司以高價採 購裝置之德國HBM 動態過磅控制選別機完全失去其效 用,導致原告需另行安排4 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 產線後端,以進行蔥油餅麵糰過磅秤重動作。
⑸系爭蔥油餅設備起捲輸送組之驗收條件乃「加速拉長 長度需大於50cm」,然被告公司製作之起捲輸送組完 全不具有加速拉長功能,導致原告需另行安排2名額 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以進行將蔥油餅麵糰 拉長之動作。
⑹再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昇爬高輸送組、鏈條盛盤式上 料移位組、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前後控制箱組4 大構 面,因不具備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附件所載「物 料電眼感測、精準定料分配及控制連動」等驗收條件 ,致使提昇爬高輸送機組及上下料移位輸送機組,因 被告公司製作不良未能與蔥抓餅產線之輸送系統相連 貫,導致上開4 大構面無法於實際投料生產時使用, 現上開4 大構面已完整封存並置放於原告公司倉庫。 ⑺因前揭嚴重瑕疵,原告之蔥抓餅生產成本及產線作業 員無效工時大幅增長,需安排多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 建於產線後端,是被告公司設計製造之系爭蔥油餅設 備顯已違反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附件所載「全機 一次出料需輔以人員協助出料後全機台為自動流程, 需每個動作順暢連接僅需1 人配合檢查」之驗收條件 。原告屢次催請被告公司儘速來廠修復,均未獲改善 。原告亦因此於107 年4 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



,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違約金。
⑻兩造於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被 告應於104 年10月10日前,使標的設備於原告工廠能 正常使用,然系爭蔥油餅設備自104 年10月11日起至 107 年4 月10日止(合計913 日)於原告工廠仍無法 正常使用,故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公司每逾1 日應依報酬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420 萬元之千分之3 做為遲延正常使用之賠 償,但以不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20為限。是原告自 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違約金84萬元【計算式:420 萬 元×3/1000×913 日=11,503,800元;420 萬元×20 % =84萬元】。
⒉就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部分:
⑴被告公司於106年1月9日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之 報價單內容載明:「…馬達保固期為壹年半。配合原 有輸送系統鎖孔設計,修改為:傳動馬達改為14台… ,分左座7台馬達、右座7台馬達總成,含一組獨立控 制箱系統,每層輸送帶皆有微動加速開關,微動開關 皆可控制下一層加速」,並提供該報價單予原告收存 ,被告公司更以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之驗收附件 作為被告公司願確實履約之承諾。
⑵詎料,自被告公司安裝前揭設備之一部分後,14台傳 動馬達竟於106年7月至107年12月間陸續發生高達12 次故障之情形。因系爭蔥油餅設備之14層發酵輸送座 ,其每層均配有1台傳動馬達,藉此帶動麵糰輸送帶 行進,故只要1台傳動馬達故障,該層發酵輸送座即 完全喪失其效用。經原告請求被告公司人員來廠更換 ,卻遭被告公司以原告需先行給付126 萬元尾款為由 拒絕修繕。
⑶兩造於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被 告公司應於106年1月20日簽約後15個工作天,使標的 設備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然系爭蔥油餅輸送機組 自106 年2 月至107 年4 月10日止(合計418 日)於 原告工廠仍無法正常使用,故依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 契約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公司每逾1 日應依報 酬總金額(即525,000 元)千分之3 做為遲延正常使 用之賠償,但以不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10為限。是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違約金52,500元【計算式 :525,00 0元×3/1000×418 日=658,350 元; 525,000 元×10% =52,500元】。



⒊就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部分:
⑴兩造於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被 告應於104 年10月31日前,將千層麵設備之材料運抵 原告指定之地點,並完成設備安裝工作,然系爭千層 麵設備自104 年11月起至107 年4 月10日止(合計 892 日)始終未運抵至原告公廠內,更遑論於104 年 12 月 起至107 年4 月10日(合計862 日)能正常使 用。
⑵被告公司雖辯稱其未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係因等候原 告通知是否加裝冷凍系統設備而暫停,屬可歸責於原 告之事由云云。惟相互對照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 第12條及第15條第1 項約定,適用第12條第1 項或第 2 項約定之前提要件,並不以被告公司有「可歸責事 由」為必要;相對而言,適用第15條第1 項約定之前 提則以被告公司有「可歸責事由」為必要。退萬步言 ,倘認被告之所以未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係因原告欲 規劃冷凍系統所導致,則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 ,原告僅係無法援引第15條第1 項約定逕行解除契約 ;惟原告仍可依據第12條第1 項、第2 項約定請求遲 延安裝及遲延正常使用之違約金。
⑵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被告公司每逾1日應依報酬總金額(即180萬元)千分 之3做為遲延安裝及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但均以不 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20為限。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公司給付遲延安裝違約金36萬元【計算式:180萬元 ×3/1000×892日=4,816,800元;180萬元×20%=36 萬元】,及遲延正常使用違約金36萬元【計算式:18 0萬元×3/1000×862日=4,654,800元;180萬元×20 %=36萬元】。
⒋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之Tortilla設備(下稱系爭墨 西哥薄餅機)部分:
⑴兩造簽署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後,被告公司即以 貨車將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之烤餅機載回至被告公司位 址,僅餘成型機置放於原告廠區,被告公司向原告明 確承諾將以「Tortilla驗收附件」為標準,並派員至 原告廠區協助解決餅皮以成型機壓製後所發生之餅皮 厚薄不均之問題。詎料,雙方簽署系爭千層麵設備建 置契約之3 個月後,被告公司仍無法完成修復系爭墨 西哥薄餅機問題。
⑵基於不破壞雙方商誼,原告亦曾思考是否可能以系爭



墨西哥薄餅機生產製作其他原告公司之產品。惟經以 系爭墨西哥薄餅機(成型機)進行小批量試產,測試 其能否產製月亮蝦餅後,原告發現此成型機壓板容易 沾黏且壓製速度過慢,完全不能符合原告生產月亮蝦 餅所需之產能。經原告通知被告公司修復系爭墨西哥 薄餅機,然被告公司以原告應先行給付蔥油餅機尾款 為由,對前揭機台之修復置之不理,因此,系爭墨西 哥薄餅機設備迄今皆未修復完成,且其中烤餅機機台 置放於被告公司位址至今已逾1 年,造成原告全然無 法使用。
⑶被告公司本應負責修補及調整先前銷售予原告之墨西 哥薄餅機,然簽訂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後3 個月 內,被告公司仍未能完成修補及調整,是依系爭千層 麵設備建置契約第8 條第8 項約定,原告自得退還該 設備,被告公司並應於1 個月內退還已給付之全部價 金1,421,700 元予原告。
㈡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 付原告違約金及退還貨款合計3, 034,200元【計算式:84 萬元+52,500元+36萬元+36萬元+1,421,700 元= 3,034,200 元】。並聲明:⒈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3,034, 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被告公司抗辯:
㈠原告依據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請求違約金84萬元部分 ,並無理由: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設計草圖是原告公司之課長翁淳謙所提 出,再由被告公司依據草圖繪製成正式圖檔並標示細部 尺寸,再依圖製作系爭蔥油餅設備;且因系爭蔥油餅設 備並非市面上已有生產之機器,須經測試後始知如何修 改,是被告公司依翁淳謙所提草圖製作系爭蔥油餅設備 ,於實地測試後,依測試情形適度修改,乃屬製作系爭 蔥油餅設備之必然。但此修改導因於原告最初設計草圖 之缺失,被告公司亦盡力配合修改,是系爭蔥油餅設備 後續之修改,非可歸責於被告公司之製作,且被告公司 並因此先支付如被證1 所示之修改費用85萬元。 ⒉再者,就系爭蔥油餅設備瑕疵部分,其中:
⑴發酵輸送座連出口輸送機、爬高輸送帶組係因原告設 計不良所致,原設計者並沒要求起捲螺旋面須向上, 導致整個設計要重複使用發酵才會走到自動流程所致




⑵有關出口輸送機帶組90度轉折點之製作,並非屬原製 作承攬合約範圍,係嗣後於測機時所增加。然因原設 計沒有考量到轉折點不順問題,致須頻頻修改。被告 公司雖因此增加人力成本,然仍秉持商誼,多次配合 原告公司,甚至於假日至原告公司進行修改。
⑶關於切斷機部分,原設計切斷機是麵麵糰在秤重機上 秤好重量才進行切斷,被告公司交機後,此部分亦經 測試沒問題。惟由原告所提出之光碟觀之,切斷方式 在前端已修改過,與原交機時不同。
⑷關於起捲輸送組部分,被告公司交機後,原告公司又 要求麵糰要拉長,經多次討論,被告公司配合原告重 新改良,增加壓倒輪設計壓持拉長,增加此機件後, 經測試沒問題。惟由原告所提出之光碟觀之,原告又 將壓持設計更改掉,此與被告公司交機時不同。 ⑸其他關於提升爬高輸送組、鍊條盛盤式上料移位組、 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前後控制箱組4大構面,亦因原 設計不良致無法使用。
⒊兩造於106年1月就系爭蔥油餅設備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 備維修契約,原告並要求更換馬達,以利機器運作。試 問,若果真為被告公司設計錯誤而可歸責於被告公司, 則原告自無可能再花錢與被告公司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 維修契約。系爭蔥油餅設備既需維修並更換馬達,則在 更換馬達前本即無法正常運作,係屬當然,此為原告所 明知,而原告與被告公司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 約,實有免除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之正常使用遲延 責任之意。
⒋再退步言,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總價為420萬元, 以20%計算,違約金即高達84萬元;而系爭蔥油餅設備 係因原告設計不良而導致後續須不斷修改,才延遲正常 使用期限,被告公司亦配合原告多次修改,並因此支付 修改費用85萬元,原告迄今未付。再者,系爭蔥油餅設 備業已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亦已用於量產蔥油餅,並因 此獲利,故原告主張之違約金誠屬過高,請求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
㈡原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請求違約金52,500元部分 ,亦無理由: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經安裝並測試後,因輸送帶太重,1 顆 馬達無法帶動,故原告要求改成多顆馬達,因而與被告 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而被告公司已依約更



換馬達,且早已交付原告使用並量產蔥油餅。準此,原 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公司有何違約之情事,是原告就此 部分請求違約金,洵屬無據。
⒉退步言之,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總價為525,000元 ,被告公司已依約更換馬達,且早已交付原告使用量產 ,原告主張違約金52,500元實屬過高,請求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
㈢原告就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請求違約金72萬元部分, 亦無理由:
⒈因原告公司有意於系爭千層麵設備再加裝冷凍設備,然 原告一直未找到冷凍廠商,被告公司亦因等候原告進一 步通知是否加裝冷凍設備而暫停,原告迄今未通知被告 公司,是以,系爭千層麵設備未交付實可歸責於原告, 故原告請求此部分違約金,並無理由。
⒉退步言之,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總價為180萬元, 以違約金20%計算,無論是延遲安裝或延遲正常使用之 情形,違約金均各高達36萬元;再者,既未安裝系爭千 層麵設備,當然即無後續正常使用之情形,是系爭千層 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1、2項違約金之約定,實屬重 複計算,故原告請求延遲安裝及延遲正常使用違約金合 計高達72萬元誠屬過高,請求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 酌減。
㈣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價金1,421,700元部 分,並無理由,亦有違誠信:
⒈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8條第8款約定,原告請求 退還該設備全部價金之前提是原告已退還該設備,惟系 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包括成型機及烤餅機兩部分,烤餅 機載回被告公司修理,而成型機尚在原告公司並無退還 ,是原告請求退還全部價金,洵屬無據。
⒉退步言之,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於101年已交機,當 初交機時,雖未達到壓薄餅之標準,然原告公司已收受 並作為製作月亮蝦餅之用,顯見原告當時亦無異議,認 仍可作為他用而收受,否則理應立即退回修改。原告在 使用數年後,突又要求被告公司需維修調整,被告公司 雖覺無奈,然本於商誼,仍勉為其難答應調整。又原告 已使用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多年,機器因使用而耗損 本屬正常現象;況原告亦使用於生產月亮蝦餅之用,期 間亦一直有獲利。是以,原告在使用數年後,要求被告 公司依照當初之原價收回,實有違誠信。
⒊再退步言,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系爭墨西哥薄



餅機設備(其他食品之製造加工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而系爭墨西哥 薄餅機設備自101年交機至原告107年8月提起本件訴訟 已逾6年,扣除折舊後,其殘值僅有198,063元,是原告 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㈤綜上,原告請求違約金及退還系爭墨西哥薄餅設備價款, 並無理由。再萬退步言,若原告請求為有理由,則被告公 司以下列原告所積欠之款項,主張抵銷: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已交付原告使用多時,被告公司亦已依 約完成後續之維修更換馬達,然原告尚積欠被告公司系 爭蔥油餅設備尾款126萬元。
⒉因原告設計系爭蔥油餅設備之錯誤,被告公司於簽訂系 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前,因配合修改而額外增加費用 85萬元。
⒊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交機款21萬元、尾款105,000 元。
⒋如被證2 銷貨單所示包括燒賣機、墨西哥薄餅機及蔥抓 餅機等之維修費用261,116 元
⒌以上共計2,686,116元。
㈥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自104 年起陸續與原告簽訂系爭蔥油餅設 備建置契約、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及系爭千層麵設備建 置契約,約定價款分別為420 萬元、525,000 元及180 萬元 ,原告已給付價款分別為294 萬元、210,000 元及54萬元, 尚餘126 萬元、315,000 元、126 萬元之價款未付乙情,業 據其提出上開契約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 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原告復主張被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之設計及製造有缺失,致 系爭蔥油餅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 :系爭蔥油餅設備係由被告公司依據原告所提草圖繪圖並標 示細部尺寸,再依圖製作,且因系爭蔥油餅設備並非市面上 已有生產之機器,須經測試後始知如何修改,此修改導因於 原告最初設計草圖之缺失,非可歸責於被告公司之製作云云 。經查:
㈠證人翁淳謙(於101 年5 月14日至106 年5 月31日擔任原 告公司之工務課長,見本院卷第323 頁離職證明書)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就千層麵機器設備製 造,是由你負責和見勇公司(何人)的人接洽承攬製作事



宜?和見勇公司何人接洽?)是我接洽的。我是跟被告的 黃老闆接洽的,就是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浤展。(你是否有 提出機器設備設計圖和見勇公司的人討論?)我有提出草 圖,我不會畫設計圖。我提出大致的流程圖跟被告公司黃 浤展討論。(就蔥油餅發酵機系列自動系統設備,是由你 負責和見勇公司的人接洽承攬製作事宜?和見勇公司何人 接洽?)由我跟被告公司接洽。也是跟黃浤展接洽。(你 是否有提出機器設備設計圖和見勇公司的人討論?)我只 提供草圖。(【請鈞院提示原證十二】這是見勇公司依照 你的設計草圖再繪製的正式圖稿?)這是被告公司按照我 的草圖繪製的。(最初安裝在今口香公司蔥油餅發酵機系 列自動系統設備,是否依照設計圖所製作?)那只草圖, 我只能讓黃浤展知道我需要的動作。有按照我草圖的流程 ,但是動作沒有到位,例如發酵時間的長短比較難控制, 起捲的動作還沒有捲的很好,捲完之後的定位沒有辦法很 精確。(上開設備雙方有約定驗收條件,被告公司是否認 為他們可以通過驗收條件才簽定合約?)我們希望機器可 以達成怎樣的動作、轉速可以達到多少等等要求,有跟被 告討論,被告評估可以做到才會同意這些驗收條件。(【 提示原證十二系爭蔥油餅自動系統之12紙設計圖稿】請問 證人,前揭12紙設計圖稿,其每一張設計圖均有「此設計 圖為見勇繪製,勿做其他商業用途,謝謝!!」之字樣。 為何蔥油餅自動系統之設計圖稿有如此之記載?)因為這 是被告想到可以這樣做,細部機器尺寸都是被告規劃設計 的,我沒有辦法告訴被告機器需要多大的尺寸,被告不能 把設計圖拿去給其他人用,我不知道為什麼上面會寫勿作 其他用途。(你提供的設計草圖是生產流程或是機器的草 圖?)應該是生產流程,而不是機器的設計。」等語(見 本院卷第286 頁以下)。
㈡參以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之附件一列有設備明細表, 附件二則為驗收測試項目標準,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及系 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之附件亦有驗收測試項目標準;稽 之原告所提系爭蔥油餅設備之設計圖,每頁均有「此設計 圖為見勇繪製,勿作其他商業用途」等文字(見本院卷第 231 頁以下)。足知原告委託被告建置系爭蔥油餅設備及 系爭千層麵設備,原則上均係由原告依其產品製程向被告 提出設備功能需求,被告再依原告提出之需求繪製設計圖 ,並生產製造符合原告設備功能需求之機器,證人翁淳謙 對被告提出之草圖只是生產流程圖,而非設計圖,機器設 備是由被告規劃設計,且被告簽訂契約時已評估其所設計



之機器可以達成契約所訂之驗收條件,方才同意將驗收條 件列為契約之附件。故被告依兩造之約定,即負有設計並 製造符合驗收條件之機器設備之義務,不能經測試機器後 ,發現機器設計需要修改,才以原告最初所提草圖有缺失 而謂其無可歸責之事由,否則被告於簽訂契約時,即不應 同意將原告所提出之功能需求列為驗收條件,被告上開所 辯,乃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㈢至於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承攬契約書第6 條第2 項約定: 「標的設備為甲方設計或甲方特別指定規格者,乙方於自 行測試時應通知甲方人員參與或提出測試報告,若因甲方 設計或指定規格造成無法達成驗收標準時,乙方應協助提 出修正建議,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得延長第五條所定期限 」(見本院卷第22頁)、第10條第1 項:「標的設備為甲 方設計、規格或材料由甲方指定、設備架構由甲方指定調 整或設備之設定參數為經甲方研究調整者,其任何設計、 規格、材料、架構或設定參數為乙方未曾製造或使用,均 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無論是否已申請 專利權保護),乙方不得再以相同之設計、規格、材料、 架構或設定參數再承攬或銷售設備、機器或裝置,亦不得 洩漏與第三人」(見本院卷第24頁,系爭維修承攬契約書 第10條第1 項亦有相同約定,見本院卷第37頁)。系爭千 層麵設備建置承攬契約書第6 條第2 項及第10條第1 項亦 有相同約定(見本院卷第44、46頁)。應係指機器設備如 有由原告設計或原告特別指定規格之情形,非謂全部機器 設備均由原告設計或原告特別指定規格,如被告不能就系 爭蔥油餅設備及千層麵設備有何屬於原告設計或原告特別 指定規格,致無法達成驗收標準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具體 指明,並舉證證明其無可歸責之事由,被告對系爭蔥油餅 設備及千層麵設備未能達成驗收標準自仍應負債務不履行 之責。
原告又主張被告未於兩造約定之期限內,使系爭蔥油餅設備 及墨西哥餅機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且迄今未完成系爭千 層麵設備之安裝工作,均有給付遲延之情形,應依契約約定 給付違約金及返還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之已付價款等語。茲就 系爭蔥油餅設備、千層麵設備及墨西哥薄餅機之履約情形分 述如下:
㈠系爭蔥油餅設備部分:
⒈原告主張系爭蔥油餅設備14層發酵輸送座目前只使用其 中8 層,其餘6 層無法正常運作,且因實際使用層數縮 減,現僅有2 條170mm 之爬高輸送帶組被使用,270mm



之爬高輸送帶組完全沒有使用之可能性;又切斷機之切 刀切下麵糰時,麵糰之切斷口無法密合且頻頻發生破孔 ;復因傳動系統作動不穩定,麵糰輸送帶行進速度時快 時慢,致使原告向他公司以高價採購裝置之德國HBM 動 態過磅控制選別機完全失去效用,需另行安排4 名額外 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以進行蔥油餅麵糰過磅秤 重動作;另起捲輸送組不具有加速拉長功能,導致原告 需另行安排2 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以進 行將蔥油餅麵糰拉長之動作等節,已提出系爭蔥油餅設 備於108 年3 月26日之運作影片為憑(見本院卷第141 頁)。該運作影片經本院當庭勘驗,其勘驗結果如下: ①0分鐘01秒至0 分鐘28秒 :
「爬高輸送帶組」將2 條條狀麵糰輸送至其中一層「 發酵輸送座」。
②1 分鐘:
正進行輸送之「發酵輸送座」上面,尚有6 層輸送座 並未運作。
③1 分鐘23秒至1 分鐘45秒:
2 條條狀麵糰經過該層「發酵輸送座」末端之轉折處 後,後方條狀麵糰落於下一層輸送座上,前方條狀麵 糰則附著於原來轉彎後之輸送座上,嗣後於輸送過程 中,再落於下一層輸送座上。
④1 分鐘53秒至2 分鐘03秒:
整台「發酵輸送座」由下往上數,共有8層 「發酵輸 送座」正進行運作;第9 層以上之「發酵輸送座」則 未運作。
⑤2分鐘13秒至2分鐘17秒:
2 條條狀麵糰經過90度轉折輸送至與發酵輸送座呈90 度之另外輸送帶上;嗣再經過90度轉折輸送至另外的 輸送帶上。
⑥2分鐘28秒至2分鐘48秒:
有2 座切斷機進行裁切條狀麵糰動作。條狀麵糰經過 後,有一機器螢幕數字不規則跳動。
⑦2分鐘50秒至2分鐘57秒:
有2 名作業人員坐於產線後端,進行將條狀麵糰拉長 的動作。
⑧3 分鐘04秒至3 分鐘14秒:
條狀麵糰經過起捲輸送組後,有4 名作業人員坐於產 線後端,進行捲狀麵糰過磅秤重的動作。
,此有勘驗筆錄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57頁以下)。



足見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蔥油餅設備雖具備系爭蔥油餅設 備建置契約附件一設備明細表所載之零件規格及數量, 但其功能測試結果並未完全符合附件二所載之驗收標準 ,包括:發酵輸送座連出口輸送機之「14層齒輪咬合帶 動」、出口輸送機帶組之「行進1.2 秒25cm無段速90度 轉折無障礙」、切斷機之「電磁馬達切斷速度1min60次 切斷口密合壓斷不可破孔」、起捲輸送組之「加速拉長 長度需大於50cm」,且因原告需另行安排2 名作業人員 將麵糰拉長及4 名作業人員將捲狀麵糰過磅秤重,系爭 蔥油餅設備亦不符合「全機一次出料需輔以人員協助出 料後全機台為自動流程,需每個動作順暢連接僅需1 人 配合檢查」之驗收條件。此外,系爭蔥油餅設備自105 年12月8 日起陸續發生輸送帶及軸承斷裂之情形,有原 告所提維修明細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3 頁以下) ,可見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有扭力計算錯誤 之瑕疵,亦非無憑。是被告顯然未使系爭蔥油餅設備於 原告工廠內能正常使用。
⒉被告雖抗辯原告所指之缺失,或因原告設計不良、或因 原告嗣後將機器部分更改、或因原告公司人員操作不當 所致,實不可歸責於被告云云。惟系爭蔥油餅設備係由 原告提出使用需求,由被告負責規劃設計,已如前述, 被告設計系爭蔥油餅機本應配合契約所訂之驗收條件, 不能事後才以系爭蔥油餅機無法達到驗收條件而謂原告 提出之使用需求有所不當,被告泛以原告就系爭蔥油餅 設備設計不良,辯稱其無可歸責之事由云云,洵非可採 。又被告既無法證明就其交付系爭蔥油餅設備時,系爭 蔥油餅設備乃符合驗收條件,亦無法證明上開蔥油餅設 備之缺失係因原告將機器部分更改、或因原告公司人員 操作不當所致,其片面謂原告更改切斷機之切斷方式及 起捲輸送組之壓持設計,才導致系爭蔥油餅設備未能符 合切斷機及起捲輸送組之驗收條件云云,亦不可採。 ⒊系爭蔥油餅設備因馬達數量不足,兩造於106 年1 月20 日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約定傳動達改為14 台電流向量變頻調速3 相馬達,馬達保固期間為1 年半 (見本院卷第41頁之報價單),原告主張該14台傳動馬 達係於106 年6 月間安裝(見本院卷第136 頁),被告 對此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8 頁),惟該14台傳動馬 達竟於106 年7 月至107 年12月間陸續發生高達12次故 障之情形,有原告所提維修費用明細、廠商進貨明細及 統一發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7 頁、第143 頁以下



、第403 頁以下),足證被告亦未使系爭蔥油餅設備之 馬達在原告工廠內能正常使用。
⒋原告另雖主張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昇爬高輸送組、鏈條 盛盤式上料移位組、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及前後控制箱組 因不具備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附件所載「物料電眼 感測、精準定料分配及控制連動」等驗收條件,未能與 輸送系統相連貫,導致提升爬高輸送組等機組無法於實 際投料生產時使用云云。惟證人翁淳謙證稱:「(提升 爬高輸送組、鍊條盛盤式上料移位組、伸縮下腳料輸送 組、前後控制箱組,為何在安裝後沒有使用?當初設計 14層,為何只使用8 層?)原本設計是讓他可以在輸送 帶裡面循環三次,但是實際操作在爬昇後因為麵糰變軟 了,放回輸送帶時就變成不成型,所以爬昇的設計是失 敗的。後來變成8 層是因為配合麵的發酵時間。」等語 (見本院卷第290 頁)。可知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升爬 高輸送組等機組在證人翁淳謙最初向被告提出使用需求 時,是要增加麵糰在輸送帶裡之循環時間,以增加麵糰 之發酵時間,但在實際操作後卻發現麵糰發酵時間過長 而有不成型之狀況,因此取消爬昇設計,將發酵層由14 層減為8 層,亦係為了配合麵糰之發酵時間。是系爭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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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