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文崧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築築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昌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應再行提示而由兩造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以維兩造權益,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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