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賴建彰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陳靜穎
被 告 陳秋添
陳明鑑
陳美頴
陳明祥
兼 輔助人 陳美實
被 告 陳美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
被 告 陳明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仁
被 告 陳明斌
陳明祿
陳明碩
陳治宇
陳正雄
陳明道
陳曉芬
陳慧櫻
陳勢霖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英峻
被 告 陳辛騏
上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卓苓姿
被 告 陳明哲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表明就土地應有部分已與 被告簽署買賣契約書,並撤回訴訟,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諭知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