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0號
TCDV,107,訴,110,202001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賴建彰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陳靜穎 
被   告 陳秋添 
      陳明鑑 
      陳美頴 

      陳明祥 

兼 輔助人 陳美實 
被   告 陳美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 

被   告 陳明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仁 
被   告 陳明斌 
      陳明祿 
      陳明碩 
      陳治宇 
      陳正雄 
      陳明道 
      陳曉芬 
      陳慧櫻 
      陳勢霖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英峻 
被   告 陳辛騏 
上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卓苓姿 
被   告 陳明哲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表明就土地應有部分已與 被告簽署買賣契約書,並撤回訴訟,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諭知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1/1頁


參考資料